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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叙永兴叙水业用户水量异常增长60吨情况的陈述与申诉 希望相关部门能介入协调

  • 问政网友:沈酒住户
  • 问政对象:叙永县水务局
  • 提问时间:2025-10-27 17:10:32

本人系叙永兴叙水业(以下简称“供水公司”)的用户,2025年10月9日,供水公司抄表员告知我父亲,我家在2025年9月9日至10月9日的计费周期内,用水量出现异常增长,当月抄表数为1087吨,相较于上月的996吨,激增91吨。而根据供水公司提供的人工登记台账,我家此前用水量一直较为稳定:2025年7月抄表数942吨,8月抄表数972吨(即7月用水量30吨),8月抄表数972吨,9月抄表数996吨(即8月用水量24吨),日均用水量均在0.8至1吨的合理范围内。

面对异常情况,我们采取了以下步骤进行核查:

漏水排查:于2025年10月11日聘请了专业检漏人员对户内所有供水管网进行了全面检测,未发现任何漏水点。在关闭所有用水器具后观察,水表指针亦无转动,初步排除了室内泄漏的可能。

用水监测:为核实日常用水量,我们于2025年10月12日与2025年10月25日,两次在物业管理人员的见证下共同记录了水表读数。12日读数为1094吨,25日读数为1108吨。16天内共计用水14吨,日均用水量约为0.875吨,与此前正常用水水平基本一致,进一步证明户内用水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导致水量异常增长的用水行为。

综上所述,有充分证据表明,9月份高达91吨的异常水量并非由我家内部原因产生。然而,当我前往供水公司协调,并出示上述事实,提出减免该笔异常水费的合理诉求时,对方仅以“计量无问题”为由,认定责任在于我方,拒绝协调减免。供水公司同时表示,不认可我自行聘请的专业检漏人员及物业公司见证的监测结果,并称若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只能自行寻找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股解决,拒绝协同检测。

本案核心争议与法律依据

供水公司“只认水表”且拒绝全面调查回应用户合理质疑的做法,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用户对计量器具准确度享有提出异议并申请检定的法定权利:根据2025年9月30日最新修订实施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结算水费时,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6 该条款为用户提供了解决计量争议的法定路径。供水公司告知用户自行联系市场监管部门(计量股),恰恰说明了此路径的存在,但其自身不应仅止于此,而应配合用户启动此类程序。

供水企业有保障计量准确、回应异常关切的法定义务:《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供水企业应确保“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按照规定检定、更换和维修。”-6 当出现远超历史规律的异常水量时,这本身即构成对计量系统(包括水表本身及其运行环境)正常工作的合理怀疑。供水企业有责任对此类异常数据给予高度重视,并与用户共同排查原因,而非简单地将所有责任推予用户。

计量争议处置规范倡导积极调查与回应:虽然并非强制性法规,但全国首个《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计量争议处置规范》团体标准(T/SMA 0024-2022)中明确提出,服务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争议内容进行核查,并对用户给予答复-7。这反映了行业内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的及时响应和积极沟通原则。

核心诉求

鉴于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我的核心诉求是:请求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公司正视用户合理诉求,立即启动对此次异常水量的全面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争议水表进行仲裁检定。若检定结果证明水表计量失准,或因其他非用户原因导致数据异常,应据此核减相应的异常水费。

希望相关部门能介入协调,督促供水企业依法履行责任,公平合理地解决此次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政跟踪
  • 1 2025-10-27
    17:10:32
    沈酒住户 已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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