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依法查处泸州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限制业主车位使用权
- 问政网友:用户a2660
- 问政对象:北城街道
- 提问时间:2025-10-31 15:43:24
投诉事项:泸州东和物业公司违法限制业主自有产权车位使用权,侵害业主物权,请求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
一、事实经过
1. 车位产权归属
投诉人系泸州市江阳区沱江一桥桥头现代150小区负三层8号车位的合法产权人(川(2015)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30811号)张泽玉之丈夫,依法对该车位享有排他性使用权(《民法典》第275条)。
2. 物业公司违法限制行为
时间:2025年10月30日17:00及10月31日14:00;
行为:物业公司在未履行法定催告程序且存在争议的情形下,以“拖欠卫生管理费”为由,擅自锁闭并阻拦车辆进出自有产权车位(具体位置:现代150负三层8号车位)外进出车库的栏杆,导致车辆使用人无法正常进出并使用车库车位(现场有物业人员参与实施限制)。
3. 执法部门介入情况
两次事件均经110出警现场处置,民警明确告知物业公司:
业主对自有车位享有物权,物业无权以欠费为由限制使用权;
物业公司行为涉嫌违反《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应立即停止。
但物业公司仍拒不改正,持续实施侵权行为。
二、法律依据与违法性质
1. 物业公司行为的违法性
违反《民法典》规定:
(1)《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或妨碍物权行使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物业公司擅自锁闭车位,构成对投诉人物权的非法妨碍;
(2)《民法典》第944条:物业服务人不得以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锁门、锁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的限制措施与“断供服务”具有同等性质,应类推适用该禁止性规定;
(3)《民法典》第276条: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物业无权以欠费为由剥夺业主正常使用权利。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1)第33条:物业应依约提供服务,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2)第65条:物业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或侵害业主权益,否则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投诉诉求
1. 立即停止侵害:责令泸州东和物业公司立即解除对投诉人自有车位的进出限制,恢复业主正常使用权利;
2. 行政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对物业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处以相应罚款;
3. 赔偿损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限制车位使用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租车位费用、交通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票据为准);
4. 公开整改:责令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书面通报整改方案,消除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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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5:43:24 用户a2660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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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6:12:21 北城街道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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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11 北城街道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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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15 用户a2660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北城街道
- 回复时间:2025-11-12 16:15:11
市民朋友:
您好!您在“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物业公司在未履行法定催告程序且存在争议的情形下,以“拖欠卫生管理费”为由,擅自锁闭并阻拦车辆进出自有产权车位外进出车库的栏杆,导致车辆使用人无法正常进出并使用车库车位(现场有物业人员参与实施限制)。”问题的信件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街道和社区收到信件后,11月4号街道城市建设办公室和濂溪路社区到现代150小区现场与物业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现将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经现场了解,现代150地下停车场为无人值守系统,具有车位产权者如系统中无欠账情况,临时停车者缴纳停车费后,均可自由出入停车场。您方具有对应车位产权,未及时缴纳车库卫生管理费用,系统中存在欠款情况。同时物业公司将您的车牌信息以及您出租车位的对应车牌信息均录入地下系统。但出于系统对未交费情况的程序处理,出停车场需由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相应操作,但您方仍可出入停车场。
您提到的《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现场您方车位情况来看,物业公司并未侵占您方车位,也并未在您方车位上设置地锁。接到您方投诉后,物业公司在您方车位上放置可移动锥形桶,避免其他车辆停在您方车位。
您提到的《民法典》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现代150小区在车位规划时满足,您方车位也满足。
您提到的《民法典》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需要支付费用。车辆出场受到一定限制,但并未直接剥夺其基本生活条件(如用水、用电),且在法律条例中未明确禁止此种方式。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您方投诉并未涉及以上两条。
关于您方要求物业公司对您的损失赔偿,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物业公司提出后续会采用法律途径催缴物业费。
对于您对被侵害权益的诉求,建议您和物业公司进一步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达成或不满意,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有需要,街道或社区可以搭建协商平台,联系电话:6565831。
感谢您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希望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