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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独生子女政策咨询

  • 问政网友:火星上的来客
  • 问政对象: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5-11-20 11:11:07

我是纳溪区打古镇松林村一名村民,同时也是一名独生子女母亲,现年龄已高,但仍在打古老家从事农业生产并居住。感谢国家的社保政策,12年前自行出资购买了社会保险,而当时社保政策要求须将户籍从农村迁入城镇,近期在泸州市江阳公园看到政府各级部门在宣传时发放资料时,得到一张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人申报告知单,告知单内容如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对象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二)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同时向现场宣传人员咨询得知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人员居住在村委会内、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根据以上条件,我认为符合以上奖励政策,现向贵局咨询须享受以上政策该如何办理?


问政跟踪
  • 1 2025-11-20
    11:11:07
    火星上的来客 已问政
  • 2 2025-11-20
    15:35:26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3 2025-11-23
    12:46:15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 4 2025-11-24
    21:17:37
    火星上的来客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5-11-23 12:46:15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查,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据您自述您为了购买社会保险于12年前将农村户籍迁到城镇,并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综上所述,目前您不符合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疑问,可请再咨询区卫生健康局家庭发展股办公室,电话:0830-428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