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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恳请调低绿地城小区物业服务费并退还超额费用的诉求

  • 问政网友:哇咔咔是我呀
  • 问政对象:纳溪区住建局
  • 提问时间:2025-11-25 09:36:08

本人系纳溪区绿地城小区业主。此前就小区物业(嘉诚新悦物业)1.8元/㎡・月的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事宜咨询贵局,贵局援引(泸委办发电〔2017〕第59号)、(泸住建函〔2018〕第44号)文件回复“放开前期物业收费管控、引入市场定价机制”。但该回复与现行有效政策及收费事实存在冲突,现再次提出诉求,恳请依法依规调低物业服务费并责令退费,具体如下。

一、核心争议:住建部门回复与现行政策存在“三重冲突”,1.8元/㎡收费无合规依据

(一)与区级现行政府指导价文件冲突,3号文效力未被废止

根据《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泸纳发改价格【2013】3号)明确规定:“纳溪区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电梯住宅最高不超过1.5元/㎡・月”。

绿地城小区为普通商品住宅,不属于“别墅等高档住宅”,完全适用该文件。但贵局回复未提及3号文的执行情况,也未说明该文件已被废止或调整。经查询纳溪区政府官网,3号文至今仍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嘉诚新悦物业1.8元/㎡的收费(超出最高限价20%)明显违反该规定。

(二)与省级法规“前期物业政府指导价”强制性要求冲突,“放开定价”说法不成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公布”;《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亦明确“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不得擅自放开定价。

贵局援引的泸委办发电〔2017〕59号文“放开前期物业收费管控”,实质与省级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相悖。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文件不得与上位法冲突”,该文件中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不一致的条款,不应作为收费合规的依据。

(三)“特色服务0.3元/㎡”无合规支撑,程序与实质均存瑕疵

贵局回复称“0.3元/㎡为特色服务收费”,但未提供任何合规证明材料,违反以下规定。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超出基础服务的收费需履行“成本监审、公众参与、价格公示”程序,但嘉诚新悦物业从未公示0.3元/㎡的成本构成(如人工、物料等明细),也未提供纳溪区发改部门的成本监审报告。泸州市2024年发布的《前期物业基本服务分项分级标准》中,仅明确“基本服务”的分级内容(如保洁、安保、绿化等),未将“特色服务”纳入前期物业收费范围,且未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设定“特色服务”收费标准,该0.3元/㎡收费无任何市级或区级标准依据。

二、具体诉求:依法调低收费并退还超额费用

基于上述政策依据与事实,现提出以下诉求:

一是调低收费标准。责令嘉诚新悦物业立即将绿地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调整至泸纳发改价格【2013】3号文规定的上限(1.5元/㎡・月),取消无依据的“特色服务0.3元/㎡”收费。

二是退还超额费用。责令物业企业核算小区交付至今,向全体业主超额收取的费用(按0.3元/㎡・月×业主房屋面积×计费月数计算),并于30日内通过“抵扣物业费”或“直接退款”方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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