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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桂圆邻小区6栋无产权架空层被违规出租并破坏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

  • 问政网友:用户f3447
  • 问政对象:江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 提问时间:2025-11-25 11:00:12

举报对象:开发商: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举报事由:我小区桂圆邻小区(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沙坪路2号)的无产权架空层,被开发商违规出租给第三方。该租户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砌筑墙体,将公共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报警器等)非法包裹、遮挡在其经营场所内部,严重破坏了建筑原有消防布局,构成了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并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 开发商违法侵占并违规出租,侵犯业主共有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架空层未计入公摊面积,未办理独立产权,其法律属性依法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在未征得业主同意、且无任何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擅自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进行出租牟利,属于无权处分和侵权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二、 租户违法施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租户的装修行为,已触犯《消防法》多项条款:

1. 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租户将公共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用墙体包裹进去,属于典型的 “圈占、遮挡” 行为,一旦发生火情,将导致消防设施无法被快速识别和使用,延误灭火救援的黄金时间。

2.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租户的行为完全符合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

三、 违规拆改墙体,可能破坏建筑结构安全。

架空层内的墙体可能涉及承重或防火分区功能。租户擅自拆墙砌墙,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可能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整栋楼的建筑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我们的诉求:

鉴于上述事实,我们6栋全体业主强烈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即介入,依法查处,以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体诉求如下:

1. 【住建部门】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侵权: 确认其对架空层的出租行为违法,废止租赁合同,并限期清退租户。对开发商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

2. 【消防部门】立即采取消防强制措施:

  · 立即责令租户停止一切施工和经营活动。

  ·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对该场所进行 “临时查封” 。

  · 责令责任方(租户和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无保留地拆除所有违规新建墙体,将消防设施完全暴露出来,恢复其原有功能和通达性。

3. 【联合执法】进行安全鉴定: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拆改墙体的行为是否影响建筑结构和防火分区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责任方承担一切修复和赔偿责任。

4. 【信息公开】公布处理结果: 请求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或公告形式告知我们全体业主。

公共安全无小事,消防安全更是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我们坚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此类公然违法、罔顾人民生命安全的行为必将得到纠正和惩处。

我们期待并感谢各位领导的重视与迅速行动!

问政跟踪
  • 1 2025-11-25
    11:00:12
    用户f3447 已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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