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关于产检时间的界定
- 问政网友:用户2c055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5-11-30 21:35:10
请问11月26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中主要内容第二条:延长生育假(延长女方生育假90日)正在修产假(当时是延长生育假60日)目前还未结束产假的女职工是否能办理延长产假手续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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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0
21:35:10 用户2c055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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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32:58 龙马潭区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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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9:10:37 龙马潭区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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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5-12-05 19:10:37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反映的“关于产检时间的界定”问题收悉,现将我们目前执行的政策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川卫发〔2025〕14号)第二条“关于生育假规定适用问题”明确要求:
(一)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
(二)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延长假期手续。
(三)2025年11月28日之前已经休完生育假的,不再补假。
(四)生育假应当一次性休完,不能分开休。
综上,您若符合2025年11月28日仍在休生育假的情形,可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及时完善延长生育假相关手续。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0830-8686787)。
感谢您的留言咨询/反馈,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龙马潭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