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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酒城美庐小区电梯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希望查明故障根源并启动物业更换程序

  • 问政网友:18683069782
  • 问政对象:泰安街道
  • 提问时间:2025-12-01 10:02:47

 我是酒城美庐小区的一名业主,现代表小区众多深受其害的邻居,向您紧急反映我们小区电梯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严重不作为、推诿责任的问题,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调查,保障我们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 核心问题:电梯故障频发,已构成严重安全威胁

 自2020年小区交付使用起,不到一年时间内,小区全部6栋楼的电梯就开始频繁出现故障。问题持续至今已长达五年,非但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具体表现为:

故障极其频繁:电梯长期处于“上午维修,下午就坏”的恶性循环,物业的所谓“维保”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

安全隐患巨大:近年来,电梯频繁发生 “关人” 和 “从高楼层掉落” 的惊险事件,已对业主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实质性的、严重的威胁。

质保期内埋下祸根:电梯在出厂一年质保期内就已频繁故障,证明其本身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但物业从未积极联系开发商或电梯公司进行彻底排查与解决。

二、 物业公司(中恒尚雅)严重失职与不作为

面对如此严峻的安全问题,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的表现令人极度失望与愤慨:

推诿塞责,转嫁矛盾:始终以“电梯非物业安装”为由,拒绝履行联系开发商和电梯公司的职责。反而污蔑业主“素质低、不爱惜”,将责任转嫁给受害者。

拖延战术,敷衍了事:对于业主长达五年的投诉,物业采取“拖”字诀,仅进行表面维修,刻意拖延至电梯质保期过后,继而要求业主同意动用房屋维修基金来为其失职和电梯本身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买单”。

漠视生命,隐瞒真相:即使在发生关人事件后,仍宣称“电梯正常,没有问题”。同时,业主反复要求公示电梯故障的真正原因和彻底解决方案,物业始终置之不理,信息极度不透明。

缺乏应急措施,管理能力低下:面对频繁的电梯险情,物业没有任何有效的应急防范和处置预案,任由业主安全风险持续存在。

三、 我们的诉求

 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在此事件中已充分证明其缺乏最基本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服务能力。我们全体业主的生命安全不应也不能继续被如此漠视,为此,我们提出以下郑重请求:

紧急安全核查:请求住建、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立即介入,委托权威第三方对酒城美庐小区所有电梯进行彻底的安全技术鉴定,查明故障根源,并强制要求公示结果及彻底的整改方案。

启动物业更换程序:鉴于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的长期不作为和服务表现,我们强烈要求其退出本小区。请求街道、社区等政府基层组织,指导并组织我们全体业主,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就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票表决。

引入国企物业,规范管理:我们恳请政府能够协调,引导有信誉、有担当的国有企业背景的物业公司接手本小区,建立规范、透明、负责任的管理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小区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困境。

电梯安全是居民出行的“第一步”,也是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业主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恳请领导高度重视,救我们于“危梯”之下,让我们能有一个安全、安心的居住环境!

感谢您为民生疾苦所付出的辛劳!

投诉人:酒城美庐小区业主
日期:2025年12月1日

问政跟踪
  • 1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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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83069782 已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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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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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泰安街道
  • 回复时间:2025-12-09 09:48:34

居民朋友:

您好!

2025年12月1日,您通过网络问政,投诉泰安街道酒城美庐电梯和物业相关问题。泸州市江阳区泰安街道办事处回复如下:

已告知物业联系维保单位对小区内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排查故障。并联合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提供支持,要求维保单位提出并落实整改方案。并已告知物业注意服务态度,并提高服务质量。

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向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核实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符合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