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生育假新规定相关问题的咨询
- 问政网友:牧木者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25-12-01 11:07:43
您好!咨询最近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生育假一二胎延长90天,三胎经向单位申请同意可再延长30天,一二胎是代表由之前的60天延长至90天(增加了30天)还是在之前60天的基础上延长(加)90天,文中没有“至”字容易产生歧义,而男方护理假就写的十分清楚“由20天延长至30天”明确增加了10天。之前征求意见稿上一胎多延长30天,二胎多延长60天,三胎多延长90天,如果代表只增加了30天的话那相当于二三胎都比征求意见稿缩水了30天。
另外,再问一下条例细则正式文件什么时间出台,官网上目前只发布了指导意见不是正式红头文件,四川省卫健委咨询电话打不进去,特向本市卫健委咨询一下,盼复!
-
1
2025-12-01
11:07:43 牧木者 已问政 -
2
2025-12-04
16:21:41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3
2025-12-04
16:26:20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25-12-04 16:26:20
牧木者同志,您好!
您的提问我委高度重视,收件后立即责成相关科室核实情况、限时办理。我委承办科室同志查阅核实了相关规定,于12月3日与您进行了电话交流、沟通,在电话初步回复的基础上现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如下: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根据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综上所述,女职工可享受产假9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纯母乳喂养假30天,生育假9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经所在单位同意增加30天)。
如您还有疑问或未尽事宜,可拨打科室电话:0830-3115405,详细咨询了解。谢谢!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