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天数延长是否已经实行了?
- 问政网友:德耀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25-12-01 16:27:31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
日前在11月28日四川省发布的修订版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生育夫妻,女方延长生育假90天,男方护理假由20天延长至30天。请问泸州市各级单位是否已经实行了该政策,亦或是预计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烦请领导文字回复,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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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27:31 德耀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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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21:44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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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29:20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25-12-04 16:29:20
德耀同志,您好!
您的提问我委高度重视,收件后立即责成相关科室核实情况、限时办理。我委承办科室同志查阅核实了相关规定,于12月3日与您进行了电话交流、沟通,在电话初步回复的基础上现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如下: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11月28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正式施行。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如您还有疑问或未尽事宜,可拨打科室电话:0830-3115405,详细咨询了解。谢谢!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