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新修改的《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泸州市的实施文件吗?
- 问政网友:遥远的路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25-12-09 19:50:27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刚生育完的产妇,在市级事业单位工作。对于是否执行最新政策延长的产假和工资福利等问题,单位回复需要等待泸州市下发的红头文件。请问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会根据新修改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泸州方案?如果会制定泸州市的具体实施文件,大概什么时候会下发?
2025年11月26日举行的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根据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日。决定明确,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
2025年11月28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2025年12月5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在官网挂出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想咨询泸州市是否统一执行省上的文件、层层转发,还是有单独的实施细则?
-
1
2025-12-09
19:50:27 遥远的路 已问政 -
2
2025-12-15
16:21:10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3
2025-12-15
16:23:48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25-12-15 16:23:48
遥远的路同志,您好!
您的提问我委高度重视,收件后立即责成相关科室核实情况、限时办理。我委承办科室同志查阅核实了相关规定,于12月15日与您进行了电话交流、沟通,在电话初步回复的基础上现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5年11月28日正式施行。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20天,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5天。延长生育假方面,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对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如您还有疑问或未尽事宜,可拨打科室电话:0830-3115405,详细咨询了解。谢谢!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