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对帐期未结束的房产税征收滞纳金是否合理?
- 问政网友:用户5f886
- 问政对象:合江县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25-12-10 07:49:48
2025年下半年的房产税帐期是从2025年7月1日到12月31日,2025年12月9日去缴费,被收取了滞纳金,帐期都未结束就收取滞纳金了是否霸王条款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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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7:49:48 用户5f886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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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7:21:00 合江县税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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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7:22:04 合江县税务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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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7:45:33 用户5f886 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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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合江县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25-12-11 17:22:04
市民朋友:
您好!你问政的对账期未结束的房产税征收滞纳金是否合理问题,我单位已于12月11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93]146号)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根据我省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当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分两次缴纳。纳税人有义务在申报缴纳期限内进行房产税的申报缴纳。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感谢你的来电,祝你生活愉快!
承办人:罗晗
联系电话:0830-5268959
合江县税务局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