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鑫洋鑫天宸二期小区顶楼住户违规封闭公共区域的投诉及整改请求
- 问政网友:用户71618
- 问政对象:华阳街道
- 提问时间:2025-12-10 11:12:34
本人系鑫洋鑫天宸二期小区业主,现就小区7、8、10号楼顶楼被违规封闭一事向贵部门投诉,恳请依法责令相关住户整改,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及小区公共安全。
一、基本情况说明
鑫洋鑫天宸二期小区共规划建设4栋住宅楼,近期发现7、8、10号楼的顶楼区域,被对应顶楼住户擅自封闭占用,用于个人使用。此事已由多位业主向小区物业公司反馈,但物业仅进行口头劝解,未达到整改效果,违规封闭状态至今持续,严重影响小区公共管理秩序。
二、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及危害
(一)侵犯全体业主共有权益,于法无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将建筑物的屋顶认定为业主共有部分,除非该区域经规划批准、符合专有部分特征、已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登记,否则不得归个人专属所有。案涉顶楼区域未纳入任何业主的专有产权登记,也无规划部门批准的专属使用文件,顶楼住户擅自封闭占用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二)违反规划建设规定,构成违法搭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顶楼住户封闭屋顶的行为,属于对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改变了建筑原规划形态和外立面,且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此类行为应被责令整改或拆除。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禁止业主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案涉行为已违反该规定。
(三)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顶楼区域作为建筑物的重要公共部分,是消防疏散、应急救援的关键通道和备用空间。顶楼住户擅自封闭后,不仅堵塞了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路径,还可能因搭建材料不符合消防标准、改变原有消防设施布局,导致火灾等突发事故发生时,救援人员无法快速开展工作,极大地威胁着整栋楼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核心诉求
鉴于物业已无力制止上述违规行为,为维护法律法规尊严、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及小区公共安全,现恳请市相关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住房保障等):
- 依法对鑫洋鑫天宸二期小区7、8、10号楼顶楼的违规封闭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 责令相关顶楼住户限期拆除违规搭建、恢复楼顶公共区域原状;
- 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杜绝此类侵占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再次发生。
恳请贵部门重视此事,尽快介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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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1:12:34 用户71618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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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1:20:03 华阳街道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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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1:29:19 华阳街道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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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4:50:59 华阳街道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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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6:10:35 用户71618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华阳街道,江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 回复时间:2025-12-23 14:50:59
对于您反映的鑫洋鑫天宸二期7、8、10栋顶违法建设并封堵消防通道的情况,华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与消防部门一起现场查看,现回复如下:
关于消防问题,经消防监督检查员核查,小区第7号楼、第8号楼、第10号楼楼层仅16层,建筑高度为53.75,且设置有一部疏散楼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3.2第4条之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层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该小区7、8、10三栋楼疏散楼梯均已通至屋面。
关于违法建设问题,执法队向相关业主送达《调查通知书》,请相关业主配合调查;对于初步调查涉嫌违法建设的业主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要求小区物业加强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