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延长相关问题 希望公司按照要求执行
- 问政网友:用户07023
- 问政对象:叙永县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5-12-10 17:08:39
1. 女方生育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外,额外延长90天生育假;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且单位同意,可再延长30天。生育假需一次性休完,不能分段休。
3. 适用及补假规则: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或是当天正在休生育假的,都能适用该新规;若此前已休完生育假,则不再补假。
4. 假期待遇:生育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受影响。
希望公司按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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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7:08:39 用户07023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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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0:44:24 叙永县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3
2025-12-11
17:13:23 叙永县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叙永县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5-12-11 17:13:23
叙永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网友咨询产假延长相关相关问题的回复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产假延长”的相关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5年11月26日由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年11月28日《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生育假规定适用问题,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延长假期手续;2025年11月28日之前已经休完生育假的,不再补假;生育假应当一次性休完,不能分开休。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对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12月11日就上述情况与您沟通解释。如您有其他疑问,请致电0830-6800106。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叙永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