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6个月是职工社保+后6个月缴纳灵活就业医保+生育保险,生育后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吗?
- 问政网友:穆女士
- 问政对象:江阳区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5-12-15 16:19:24
请问按照泸州市的现行政策“生育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如果我前6个月是职工社保+后6个月缴纳灵活就业医保+生育保险,这种社保缴纳方式下,我生育后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吗?目前四川产假延长了,领取生育津贴是按照98天领取还是按照延长后的天数领取呢?领取的基数是按照我上一年在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还是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呢?我预产期是2026年8月,我想2026年3月份辞职后缴纳灵活就业医保+生育保险,计算生育津贴基数的时候是按照2025年我在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还是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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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6:19:24 穆女士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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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7:00:36 江阳区医保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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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7:01:23 江阳区医保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5-12-17 17:01:23
市民朋友:
您好,关于“灵活就业职工的参保和报销问题”已收悉。现按医保政策规定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规定,简称“两类人员”:一、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二、“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一)生育医疗费。1、支付条件。与各地区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2、支付范围。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3、支付政策。与各地区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二)生育津贴。1、支付条件。“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2、支付标准。计发基数为“两类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3、支付政策。“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的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请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泸市医保发[2022]44号文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十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12月17日与您电话沟通,您表示已知晓。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咨询电话:0830-3122092。
江阳区医保局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