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0日交2017年医保,报销不了,希望解决报销损失
- 问政网友:黄浩然
- 问政对象:古蔺县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5-12-21 00:29:35
2025年12月20日晚,我在翻阅资料时发现,母亲刘素连于2017年4月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忠山院区住院花费医药费共计13602.44元,但新农合医保一分都没有报销,医疗保险于2016年11月30日上交的,请求市医保局解决我们所受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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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1
00:29:35 黄浩然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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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09:17:47 古蔺县医保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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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14:24:52 古蔺县医保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古蔺县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5-12-29 14:24:52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泸州问政”平台的问题收悉,古蔺县医疗保障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14)43号)文件第九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预缴费,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一次性缴费)。城乡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预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续保缴费的按新参保居民享受待遇。”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新参保的城乡居民,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满180天后享受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跨年度的,应预缴下一年度医保费才能按时享受待遇;只预缴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待遇从下一年度1 月1日起满 180 天后享受。”
经核实,您母亲刘某连,女,(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61****1664)2016年年度未参保缴费,于2016年11月30日缴纳了2017年度的费用,按上述文件第九条规定:“中断缴费后续保缴费的按新参保居民享受待遇。”及第十七条规定:“新参保的城乡居民,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满180天后享受待遇”,因您母亲在2017年4月17日至28日的住院费用处于待遇等待期内,故不能报销费用。
古蔺县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12月 29日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告知您相关医保政策,您对相关政策表示了解。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0830-7233313电话咨询。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陈敏
联系电话:0830-7233313
古蔺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