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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扣车后去指定扣车场取车要交保管费合法吗?

  • 问政网友:遵规守纪
  • 问政对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提问时间:2016-03-31 13:44:39

请问交警扣车后,去交警队指定扣车场取车;要交保管费合法吗?法律法规是真的吗?为何不在媒介网络平台公告市民呢?

以下法律法规是真的吗?为何不在媒介网络平台公告市民呢?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问政跟踪
  • 1 2016-03-31
    13:44:39
    遵规守纪 已问政
  • 2 2016-03-31
    16:29:22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受理
  • 3 2016-04-07
    16:12:35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回复
  • 4 2016-04-07
    16:43:34
    遵规守纪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回复时间:2016-04-07 16:12:35

回复:您好,收到您的来文后,交警支队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现将答复如下:

一、交警支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而实施的行政行为。这一行为既不是扣车,也不涉及到查封、扣押,只是单纯的将违法车辆拖离妨碍交通的停放地点临时停放于规范的停车场所的行政行为。

二、交警支队在拖移车辆前已按规定对违法停放车辆进行了取证,事后交警支队所做的只是对违法停放的车辆驾驶予以处罚并告知停放地点,由驾驶员本人自行到停放地点取车。

三、由于政府没有修建专门用于停放违法停车的场所,所以交警支队只能将违法车辆拖移到社会停车场所,而所在社会停车场所均会涉及收取停车费问题,驾驶员到停放场所取车时,停放场所向其收取停车费,是停车场的管理问题,收取停车费用与交警支队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