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证换新相关问题的咨询 希望得到相关部门解答
- 问政网友:wz
- 问政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问时间:2025-12-21 16:32:26
你好,咨询一下,我父亲于01年在枇杷沟萝卜院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产权证是我爸一个人的名字。当时房屋买卖都没有土地证,房东老板也没得,我们到手只有一个房产证。然后2011年自行去补办了一个土地证,证上写明2018年到期。我想先问一下,我们这个小区大概是95/96年开始住的,据房东老板说的,那么截止到18年才20几年的产权啊?房东老板的一手房产证我们都有,上面并没标期限。另外,因我母亲最近才过世,我们想把土地出让费补交起,一并把房产证和土地证换成现在要求的不动产证,请问我在换证的同时我爸把我名字加上去,是否属于赠与?如果不属于,需要哪些资料费用,如果属于又需要哪些资料费用?如果在元旦节过后办,新的一年,土地出让金是否又要多交一年?最后,新办的产权证土地使用年限是否70年,我们这方可能涉及到拆迁,70年的权属没到期就拆迁搬走是否有补偿?问题有点多,盼急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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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1
16:32:26 wz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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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1:21:5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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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1:52:2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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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44:0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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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53:14 wz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5-12-26 16:44:06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咨询“关于枇杷沟萝卜院房产证换新相关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2025年12月23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咨询的房屋用途为住宅,位于江阳区连江路一段萝卜院1幢,由原泸州家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取得土地时出让年限为25年,终止日期至2018年8月10日。
关于延期的问题,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者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我市土地出让金现行标准为《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共有宗地出让金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市自然资规函〔2024〕425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泸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泸市府地布〔2024〕1号)确定的标准,计算方式为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所处位置应缴纳出让金标准×年期修正系数。您咨询的不动产位于现行标准的住宅二级地段,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为333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在我市基准地价未调整之前,延期缴纳土地出让入金标准不会发生变化。
另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复函>⟩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12号)的相关规定,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关于换证时加上您的名字的问题,因产权人为您的父亲,可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采用赠与或买卖的方式办理,可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我中心可提供赠与合同和或买卖合同的格式模板,可根据你的需求进行填写。
关于税费和房屋征收的问题,建议咨询税务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联系电话:0830-266104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回复内容如下:
网友您好,涉及我局的回复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