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领养孩子家庭的相关政策福利
- 问政网友:Lliu
- 问政对象: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5-12-24 11:12:24
各位领导大家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领养孩子家庭的相关政策福利。家里两位老人来自一个普通农村家庭,无稳定收入,妈妈没工作,爸爸在当保安,收入很低。现在他们达到退休年龄,去办理独生子女费被告知不符合国家政策,拒绝不给办理,因为女儿属于领养的。他们手里是有独生子女证的。家里女儿已经嫁人生子,现在他们两个老的没有其他任何收入,老家房子砖房今年已经塌了两次,是9几年修的,当时没钱水泥用的少,都是沙灰,预制板➕砖盖的楼板,所以房子很危险。政策是改不了的,也是针对大多数普通家庭,但是像他们这种特殊家庭,国家有没有其他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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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1:12:24 Lliu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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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5:17:25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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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08:52:51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5-12-26 08:52:51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查,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根据《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做好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政策的有序衔接,继续落实我市独生子女家庭资助参保政策,资助标准按照我市同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50%执行。根据您自述,当事人未生育子女,领养了一女,现在该女健康,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享受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综上所述当事人无法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其他政策建议您咨询区民政局,电话:0830-4280320。相关政策已通过电话给您详细解释,你已表示知晓。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疑问,可请再咨询区卫生健康局家庭发展股办公室,电话:0830-4281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