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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泸县宝藏至凤鸣路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结论的异议请求

  • 问政网友:用户e6521
  • 问政对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提问时间:2025-12-24 13:04:25

您好!我是伤者陈**的家属罗**,现就2025年11月25日发生在泸县宝藏至凤鸣4公里600米处的交通事故,向贵支队反映责任认定相关异议,恳请依法核查处理:

一、事故核心事实

2025年11月25日15时37分,74岁的母亲陈沿泸县兆雅镇乡村公路步行至自家住宅对面(马路对面为日常居住住所),准备横穿马路回家时,被林驾驶的川E4M246普通摩托车从后方撞倒。该摩托车行驶全程未鸣笛警示,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林**未履行报警、送医等法定义务,仅留下100元后擅自离开现场。我当晚8时许从外地赶回后立即报警,并送母亲至泸县兆雅中心卫生院检查,确诊为三踝关节骨折;因保险公司要求二级以上医院诊疗,11月28日转至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一步诊断为左侧三踝骨折、踝关节脱位、下肢深静脉血栓等严重伤情,需接受左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手术治疗,术后医嘱要求休息1个月且需专人陪护。

二、责任认定及复核的核心异议

1. 原认定书认定结果不合理:11月26日,派出所出具第5105214202500074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负主要责任、我母亲陈负次要责任,且标注“伤势轻微”。我当场提出异议,明确说明驾驶人未鸣笛、事故后逃逸式离开等关键事实,但未被采纳。事实上,母亲是正常过街回家,无突然横穿、违规穿行等过错,且伤情经泸县兆雅中心卫生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两级医院确诊为严重骨折并伴随血栓等并发症,与认定书“伤势轻微”的描述严重不符。​

2. 复核结论未释明关键依据:11月27日,我向泸县交警大队提交复核申请,贵支队于12月11日作出泸公交复结论字〔2025〕000478号复核结论,维持原认定,但未对驾驶人林**未履行事故后法定义务、伤情与认定书描述不一致等核心异议作出具体书面释明,仅笼统表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三、具体诉求

1. 恳请贵支队重新核查事故事实,核实驾驶人林**未鸣笛警示、事故后未报警送医且擅自离开现场的违法情节;​

2. 结合我母亲的严重伤情及无过错过街的事实,重新评估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合理性;​

3. 要求对复核维持结论的具体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进行书面详细释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本人持有本次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书》、两级医院的伤情检查报告及出院证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完整证据材料,可随时配合贵支队核查,联系方式:173****8521

问政跟踪
  • 1 2025-12-24
    13:04:25
    用户e6521 已问政
  • 2 2025-12-26
    10:34:55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转交
  • 3 2025-12-26
    15:40:27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受理
  • 4 2026-01-06
    14:43:34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回复
  • 5 2026-01-06
    22:25:02
    用户e6521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泸县公安局
  • 回复时间:2026-01-06 14:43:34

回复:

您好!收到您的来文后,交管支队非常重视,立即责成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核查并回复。现回复如下:

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核查结果:事故发生于2025年11月25日15时许,林某某驾驶川E4XX46的摩托车撞倒陈某某导致其受伤,因两人认识且相互有联系方式,两人协商由林某某赔偿陈某某100元医疗费,随后林某某和陈某某离开事故现场。后因陈某某家属对该交通事故协商结果不满意,遂报警要求派出所调查事故。接到报警后,兆雅派出所交管民警根据陈某某家属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和走访相关当事人调查事故。当日发生事故后,林某某在现场就事故赔偿进行了协商并作出了赔偿,且陈某某家属在场,赔偿完成后林某某离去。当日下午陈某某家属对事故协商结果不满意又多次联系林某某协商此事,双方均有通话记录,与陈某某家属描述的林某某肇事逃逸不符。2025年11月26日,兆雅派出所交管民警根据事故调查依法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核查结果: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和听到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林某某与伤者陈某某及其家属在现场有对事故发生情况和赔偿内容的语言交流,几分钟后双方谈妥赔偿,林某某支付100元赔偿费后离开现场,因此,驾驶人林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构成肇事逃逸,问政人提出的驾驶人林某某“擅自离开现场”和“逃逸式离开”的理由也不成立。伤者陈某某横过公路时未尽到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义务,应当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记载“伤势轻微”的内容,仅仅起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该事故的作用,是当事双方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我判断,并不代表真实的伤情。

综上所述,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交管支队作出维持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均是客观公正的。对医疗费、护理费等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问题,双方可调解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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