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商用非法无证经营,希望有关部门严查处理,制止一楼业主的违法行为!
- 问政网友:用户05926
- 问政对象: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5-12-31 18:56:25
1楼业主非法将住宅改为商用经营,且违法违规经营!望有关部门严查处理,制止一楼业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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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56:25 用户05926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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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09:25:40 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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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08:52:24 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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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09:04:57 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6-01-13 09:04:57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反映华阳街道酒城中心领都小区5号楼101号业主住改商经营美容店”已收悉,我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已于1月6日上午江阳区华阳街道酒城中心领都小区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1.位于江阳区华阳街道酒城中心领都小区5号楼101号系用户自购房;现场检查发现该住户在屋中设置有美容床等设施,但现场暂未发现开展美容经营行为;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开展美容经营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相关规定,在已经造成现实损害的情形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请求“住改商”业主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若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有发生之虞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可以请求“住改商”业主依法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若您是利害关系人,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
江阳区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于1月9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股室: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