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改商,美容院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地不符,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并督促整改
- 问政网友:阿女士
- 问政对象: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5-12-31 21:28:30
酒城中心领都5栋1楼,住改商,经营美容院,已经开业,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相当于无证经营。并且美容院涉及违规用火,严重危害整栋楼的安全,望相关部门调查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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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21:28:30 阿女士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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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54:48 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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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08:44:30 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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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09:02:37 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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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09:34:31 阿女士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6-01-12 09:02:37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反映华阳街道酒城中心领都小区5号楼101号业主住改商经营美容店”已收悉,我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已于1月6日上午江阳区华阳街道酒城中心领都小区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1.位于江阳区华阳街道酒城中心领都小区5号楼101号系用户自购房;现场检查发现该住户在屋中设置有美容床等设施,但现场暂未发现开展美容经营行为;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开展美容经营活动;
2.您所提“住改商”相关问题,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范畴,建议向其他部门反应;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相关规定,在已经造成现实损害的情形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请求“住改商”业主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若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有发生之虞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可以请求“住改商”业主依法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若您是利害关系人,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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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股室: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联系电话:3123578 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