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出租车买卖问题
- 问政网友:a135776600
- 问政对象:市交通运输局
- 提问时间:2016-04-01 15:28:29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本人有两个问题:
1、依据以上文件之条款,明确说明,出租车车辆经营权是不可擅自转让或者出租的。
请问贵单位是否知悉?
2、泸州现有出租车,是否有擅自转让之行为?据本人了解,现有出租车分为三个类型。
半承包,全承包,公司化经营。
其中半承包和全承包,在泸州能够买卖自由,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其中2012年一度被炒到80多万。公司从中收取3-5万的转让费。
贵单位如何确保暗地里的转让不再进行,就以前的非法转让是否要追责?
一句话说了,只要有钱,泸州出租车就随便买,能不能按照文件指示精神,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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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15:28:29 a135776600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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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15:00:53 市交通运输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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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15:01:16 市交通运输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 回复时间:2016-04-11 15:01:16
问题一:我局知悉出租汽车经营权是不可以擅自转让或出租的。
问题二:我局还未发现泸州市现有出租汽车存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转让行为。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属社会公共资源,公司通过政府公开出让获得的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公司将经营权的使用权承包给个人经营,个人获得的是经营权使用的承包经营权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只属于政府所有。市民反映的泸州出租汽车自由买卖实指出租汽车的承包经营人的变更。
根据调查,市民反映的在转让过程中公司收取3—5万的转让费实际是指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通过合同形式约定的合同违约金。对于合同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收取方式,是由出租汽车公司与承包经营者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的,是属于出租汽车公司和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约定行为。
针对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我局强化对企业招聘承包人环节的监管,有效遏制承包人高价转卖承包权。在此轮经营权重新配置时,作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人的规定,对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向企业说明原因。企业也不得私自指定承包人。原承包人与现承包人对退出经营和进入经营作出不得高价买卖、服务质量等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