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补充异议:泸县11·25交通事故认定仍存事实误判与程序瑕疵,恳请依法全面核查
- 问政网友:用户e6521
- 问政对象:泸县公安局
- 提问时间:2026-01-07 00:57:11
贵支队2026年1月6日的回复仍未查清核心事实、回避关键争议,对我方提交的完整证据未做实质性核查,认定结论存在明显误判与程序瑕疵。现结合交警回复的核心漏洞及最新证据细节,补充关键异议及佐证,恳请贵支队启动全面核查程序,依法纠正错误认定:
一、交警回复的核心漏洞与事实误判(附针对性反驳)
(一)“双方协商赔偿、家属在场”系无证据推定,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
1. 母亲陈某某(74岁,文盲)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足以达成赔偿协议:74岁高龄+重伤后剧痛难忍+无文化知识,根本无法理解“赔偿”的法律含义,更无能力与驾驶人协商金额,该情况有医院医疗证明佐证;
2. 所谓“家属在场协商”纯属虚构:我本人于2025年11月25日18:30才自驾从外地返乡(有车辆通行记录、高速缴费凭证为证),事发时(15:29)远在异地,不可能在场;父亲罗某某于事故发生5分钟后赶到现场,未目睹撞击过程,且交警未对其进行任何讯问取证,驾驶人林某某仅告知父亲“没什么事”,未提及任何赔偿协商内容;
3. 100元系驾驶人单方面留置,非“协商赔偿”:母亲重伤后无法反抗,林某某未征求任何人意见,留下100元后擅自离开,无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商合意”,这与我20:05联系林某某送医遭拒后报警的行为(报警记录可查)完全矛盾——若已“谈妥赔偿”,我无需再报警维权。
(二)“监控显示协商赔偿内容”系虚假陈述,完整视频记录的是驾驶人推卸责任而非协商
1. 我于2025年11月28日提交至兆雅派出所的9分48秒完整监控视频(含声音),清晰记录事故后双方全部对话,无任何涉及“赔偿金额”“责任划分”“同意私了”的协商内容,具体对话如下:
- 母亲被撞倒后明确表示:“走不的了,起来不了。”
- 母亲质问驾驶人:“你怎么不刹车?”驾驶人回应:“刹不住了。”
- 母亲又问:“你喇叭也不按?”驾驶人辩称:“我来都来不及按喇叭了。”
- 母亲无助说道:“起也起不来怎么办嘛,痛得很。”驾驶人敷衍回应:“拿点药吃就可以,你是轻轻躺下去的,不是一下倒下去的。”(母亲因剧痛认知受限,未听清便随口应声)
- 随后驾驶人拿出100元,让母亲“自己去买药吃”,并称“我还有事”,此时母亲尚未接钱,驾驶人又强调“我们认识的,不关事”,紧接着便开始推卸责任,指责母亲“过马路没有看车”,还声称“我都接近你了才刹不住”——事发路段为平直乡村公路,视线无遮挡,驾驶人从后方驶来理应提前发现行人,其辩解明显不成立。
2. 全程驾驶人未提及送医,也无任何协商赔偿的意思表示,100元是其单方面留置,母亲因重伤无力反抗被动接收,绝非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款。恳请贵支队明确指出监控视频中“协商赔偿内容”的具体时间段(精确到秒)及对话原文,若无法指出,则属于“无证据认定事实”。
(三)“行人未尽观察义务”无具体违规行为支撑,适用法律僵化
1. 交警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但未指出母亲存在“突然加速横穿、中途折返”等任何违规行为——监控明确显示母亲沿路边行走10米后,平稳、匀速横穿公路,全程无任何危险行为;
2. 74岁老年行人的观察能力应符合其生理特点:事发路段为无交通信号的乡村公路,林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后方快速驶来,未鸣笛、未提前减速(监控可佐证车速),老年人对后方无警示的车辆难以预判,要求其“无死角观察”超出合理注意义务,属于“机械适用法律”。
(四)简易程序适用违法,“伤势轻微”的解释无法律依据
1. 交警称“伤势轻微是当事双方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我判断”,但事实是:我从未申请适用简易程序,11月26日签署认定书时已明确提出异议,民警以“不签字耽误就医”诱导我被迫签字(有当时在场的医院医护人员可佐证),贵支队至今未提供“我与林某某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证据(如协商笔录、申请书);
2. 母亲当日已被兆雅卫生院确诊为三踝关节骨折,后转至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一步诊断为左侧三踝骨折、踝关节脱位、下肢深静脉血栓,需手术治疗且术后需专人陪护1个月,相关伤情有两级医院医疗证明佐证,绝非“轻微伤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简易程序仅适用于“未造成人身伤亡或仅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本次事故明显不符合适用条件,程序违法导致认定结果无效。
(五)回避驾驶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核心事实
1. 林某某事故后未报警、未送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这与“是否协商赔偿”无关,属于独立的违法情节,贵支队未评估该情节对责任划分的影响;
2. 林某某拒绝聘请护工、消极配合转院(26日拒聘护工,27日才勉强聘请1天),主观过错明显,贵支队未将该行为纳入核查范围,仅以“不构成逃逸”回避其全部责任。
二、明确诉求(恳请依法核查并书面答复)
1. 恳请贵支队组织第三方人员(非原核查民警)完整回看9分48秒监控视频,逐帧核实“是否存在赔偿协商对话”“母亲是否有违规横穿行为”,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注明视频时间段及关键画面);
2. 若无法提供母亲“未尽观察义务”的具体监控证据、无法证实“家属在场协商”,恳请依法撤销母亲的次要责任认定,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 依法确认本次事故适用简易程序违法,撤销第5105214202500074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4. 书面释明:驾驶人未履行报警、送医义务的行为,为何不影响责任划分?74岁文盲老人的观察义务标准是什么?
5. 若贵支队坚持维持原认定,请提供《行政复议法》要求的“全部证据清单、法律适用条文释义、核查人员签字的调查报告”,以便我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补充佐证证据(可随时核验)
1. 书面证据:自驾返乡的车辆通行记录、高速缴费凭证(证明18:30前不在场,原件可提供核验)、报警记录详单,原件可提供核验)、兆雅卫生院及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证明(原件可提供核验);
2. 视频证据:9分48秒完整监控视频(已存兆雅派出所,原件可提供核验);
3. 上传图片:事故现场实景标注图(无过街设施/人行横道,证明母亲横穿路径合理,原件可提供核验)。
贵支队两次回复均未直面核心证据与事实,导致认定结果严重不公。恳请贵支队坚守法治底线,全面、客观、公正核查所有证据,依法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答复,而非笼统推诿。
感谢贵支队的全面核查与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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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00:57:11 用户e6521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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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4:29:01 泸县公安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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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5:07:24 泸县公安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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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17:00:58 泸县公安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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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17:42:08 用户e6521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泸县公安局
- 回复时间:2026-01-13 17:00:58
您在“有话请你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发表《泸县11·25交通事故认定仍存事实误判与程序瑕疵,恳请依法全面核查》网络问政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在问政中反映的相关事项,兆雅派出所民警已通过电话和您取得联系,并就相关情况向您作了说明。涉及到事故双方争议部分,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但您因故不能到场,调解暂未进行。若您仍有疑问,可致电兆雅派出所 0830-8692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