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城中心领都5号楼底楼住改商,妄图造假将违法行为合理化!
- 问政网友:喵喵13
- 问政对象:华阳街道
- 提问时间:2026-01-09 10:09:39
酒城中心领都5号楼底楼住改商,用作美容,客厅外开了玻璃门,前面延伸建了露台出来,破坏了公共绿地铺设了人工草皮做为营业进出口,还想要再建楼梯方便外来人士不通过单元门禁自由出入,而楼栋后面公用的小区花园都围来私用了,装修期间在业主群内面对质疑撒谎欺骗说不用于经营,结果实际上破坏公共区域,设置接待前台,对外宣传大肆开张营业,导致外来人员随意出入本楼,严重威胁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应付反对的业主及上门核查事实真相的工作人员,底楼室内还贴上了欲盖弥彰的敬告“此处为私人住宅,非商业性质,只为亲朋好友提供护理便利,除此,恕不接待”,明目张胆的欺瞒相关部门和各位业主,还企图找外来顾客装作业主签字按指印,作假表示本栋业主同意她营业以此办营业执照,将违法经营行为合理化,不知这是否涉及经验丰富的“懂行”人员幕后指点,如此嚣张行为是我们5号楼坚决不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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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0:09:39 喵喵13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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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1:05:44 华阳街道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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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7:09:56 华阳街道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华阳街道
- 回复时间:2026-01-21 17:09:56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反映的问题已收到,就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单位工作人员前期已到现场进行核实,该住房房东为唐竹,其表示该地点为私人住宅,非商用性质,只为亲朋好友提供护理便利,除此恕不接待,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甲类场所包括:甲类场所包括(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同时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请以卫健管理部门核实答复为准。
对于您反映的酒城中心领都5号楼业主侵占小区绿地进行硬化等的行为,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占用硬化小区公共绿地类的回函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执法队已要求物业督促业主进行整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户行使管理职能责令其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