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11·25交通事故认定异议(两级交管部门敷衍回复+法定督办申请)
- 问政网友:用户e6521
- 问政对象:泸县公安局
- 提问时间:2026-01-13 18:08:51
本人系泸县11·25交通事故伤者陈某某家属罗某某,现就该事故责任认定异议事项,针对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泸县公安局的两次敷衍回复,向贵局申请法定督办。两级部门均未核查核心证据、未回应关键诉求,现恳请贵局介入监督,责令下级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两次回复的核心问题:回避事实、敷衍塞责
1.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年1月6日回复:无证据推定“家属在场协商赔偿”,未核查本人提交的车辆通行记录、高速缴费凭证(证明事发时本人远在外地);虚假陈述“监控显示赔偿协商内容”,却无法指出视频中协商内容的具体时间段及对话原文;以“伤势轻微是双方自我判断”回避简易程序适用的违法性,无视陈某某三踝骨折、脱位的重伤事实;机械套用法条认定“行人未尽观察义务”,未结合74岁文盲老人的生理特点判定合理注意义务。
2. 泸县公安局2026年1月13日回复:完全回避本人提出的“事实误判、程序瑕疵”等5项核心异议,仅以“民警电话说明”“组织调解未到场”敷衍了事,未履行任何证据核查与书面答复义务,违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法定要求。
二、核心证据与关键事实(可随时核验)
1. 不在场证据:2025年11月25日18:30前的车辆通行记录、高速缴费凭证,证明本人事发时未到场,所谓“家属在场协商”系无证据捏造;
2. 视频证据:9分48秒完整监控视频(存兆雅派出所),无任何“赔偿协商”“同意私了”的对话,仅记录驾驶人单方面留100元、推卸责任的内容;
3. 伤情证据:兆雅卫生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证明,证实陈某某为左侧三踝骨折、踝关节脱位、下肢深静脉血栓,属重伤,绝非“伤势轻微”;
4. 程序证据:本人未签署简易程序申请,民警以“不签字耽误就医”诱导签字,有医院医护人员佐证,简易程序适用违法。
以上核心证据均为原件/原始载体留存,具体留存情况如下:① 车辆通行记录、高速缴费凭证、报警记录详单由本人持有纸质版及电子扫描件;② 兆雅卫生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证明原件由本人保管,诊断结论可通过医院系统核验;③ 9分48秒完整监控视频已于2025年11月28日提交至泸县兆雅派出所,该所留存有视频原始文件;④ 事故现场实景标注图由本人绘制并附现场照片原件。本人承诺可随时配合贵局及相关核查部门调取、核验所有证据原件/原始载体,联系方式:173****8521,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三、法定督办诉求
1. 恳请贵局责令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泸县公安局组织非原办案人员的第三方工作组,完整回看9分48秒监控视频,逐帧核查“是否存在赔偿协商对话”“陈某某是否有违规横穿行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核查报告(注明关键画面时间段、对话原文);
2. 恳请贵局责令下级部门书面答复:① 认定“家属在场协商赔偿”的证据依据;② 对74岁文盲高龄行人的合理观察义务判定标准及法律依据;③ 驾驶人林某某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报警、送医义务,为何未纳入责任划分考量;④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重伤事故的法律依据;
3. 若下级部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支撑原认定结论,恳请贵局责令其依法撤销第5105214202500074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4. 若下级部门坚持维持原认定,恳请贵局责令其提供《行政复议法》要求的“全部证据清单、法律适用条文释义、核查人员签字的调查报告”,以便本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两级交管部门的敷衍回复已严重侵害74岁重伤老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局坚守法治底线,介入督办本案,督促下级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公正、明确的书面答复。
联系方式:173****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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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18:08:51 用户e6521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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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0:23:43 泸县公安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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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0:44:32 泸县公安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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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7:11:12 泸县公安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公安局
- 回复时间:2026-01-21 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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