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小区车位只租不卖请问是否合理合法?
- 问政网友:251370884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6-01-20 16:21:42
商品房配套车位只租不卖强制收租是否涉及垄断经营?只出售房产不出售配套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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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6:21:42 251370884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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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7:14:22 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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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09:35:49 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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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10:40:38 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6-01-29 10:40:38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车位收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经核实车位属于规划内车位,开发企业作为产权人有权选择“只租不售”,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开发企业采取租赁的方式满足业主使用,开发企业根据周边小区车位租赁收费参考定价,您认为收费不合理可向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房管股
联系电话:0830-2522135
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