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设置招标参数的投诉
- 问政网友:upx
- 问政对象:古蔺县财政局
- 提问时间:2026-01-22 01:19:56
项目编号:N5105252025000338,项目名称:二郎镇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二期)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建设项目(标段1)(二次),采购人: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
招标文件要求 24 项 CMA 检测报告相关违规问题梳理
一、法律适用错误:缺乏明确检测标准导致 CMA 要求无法执行
CMA 检测的核心前提是具备明确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作为检测依据。招标文件未针对 “24 项” 参数逐一列明对应法定检测标准,若其中包含功能性描述类指标,第三方检测机构无法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合法出具 CMA 报告,该要求实质属于滥用计量认证制度,不具备可执行性。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检测机构须在资质认定范围内依据法定标准出具 CMA 报告,无明确标准的强制要求不符合计量认证制度核心规定。
二、排他性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采购人强制要求 24 项参数均提供 CMA 报告,大幅推高投标成本与准入门槛。按政府采购规则,此类情形应允许通过承诺函、厂家技术白皮书等合理方式佐证,而非单一限定 CMA 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将非强制性多数量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要求,属于典型不合理门槛设置。
三、涉嫌违法:不当扩大 CMA 适用范围
分析:CMA 认证仅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场景,针对产品功能性非量化指标强制要求 CMA 报告,属于不当扩大其适用范围,违反《计量法》及资质认定管理核心原则。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测机构须在资质认定范围内依据标准出具数据,采购人强行要求无标准支撑的 CMA 报告,涉嫌违反计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招标文件中 “24 项 CMA 检测报告” 的要求,构成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的违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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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01:19:56 upx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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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1:31:25 古蔺县财政局 已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