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关于请求依法发放渝昆高铁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求助信

  • 问政网友:七分
  • 问政对象:况场街道
  • 提问时间:2026-01-23 11:38:00

尊敬的上级领导/部门:

我是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游湾村13组村民。现就2022年渝昆高铁项目建设征收我村集体土地后的补偿款分配问题,向您反映情况,恳请上级部门依法监督、协调处理,维护我们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2022年,因国家重大交通项目渝昆高铁建设需要,我村部分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其中包括我家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已拨付至村集体账户,但截至今日仍未发放到被征地农户手中。其原因是,部分村干部提出将补偿款在全村范围内按人口平均分配,这一方案得到了多数未被征地村民的支持,导致我们这些土地被实际征收的农户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二、我的困难和诉求

1.土地被征收后,我家既未重新分配土地,又未能获得合理补偿,生活来源受到严重影响。

2.村内拟采取的“全村平均分配”方案,严重违背“谁被征地、谁受补偿”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我们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

3.由于未被征地村民占多数,通过村民会议投票决定分配方案,我们处于绝对弱势,无法通过民主程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政策依据

我们认为,村干部提出的分配方案不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其分配应依去进行,不得损害被征地农户权益。

2.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3.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9日发布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州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中第五条安置方式中说明,参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线性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9号)规定予以安置。

4.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8日发布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线性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9号)文件,第三章第九条第三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后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予以安置。

以上中央、省级、市级有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以及管理办法,都明确的提出了“被征地户”,我明白,农村土地的确是属于集体经济、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成员,但是这不是整体占地,如果是一个村集体都被征地了,那没话说,我相信没有人会闹,都是自家有多少土地,就得多少钱,可是我们村是部分占地,那些没有被征地的村组织成员都想来分被征地成员的利益,那我想问,被征地成员的利益明确是不是被伤害了?被征地了,钱被分了,也没有重新给土地。

四、核心道理分析

1.“村民自治”不是“多数人的暴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进行。不能通过投票决定去做一件本身不合法、不合规的事情。如果投票结果明显侵犯了少数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这个投票决定本身是可以被上级政府或司法部门纠正或撤销的。

2.征地补偿款的性质特殊:这笔钱不是村里的普通集体收入(比如鱼塘承包费),它是因特定农户的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特定补偿。其核心目的是弥补被征地农户失去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资料的损失。如果全村平均分,就完全扭曲了这笔资金的设立初衷,导致“没失地的人得利,失地的人吃亏",这与国家“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原则直接冲突。

3.中央和四川省政策的明确倾向:

国家层面:反复强调“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这是高压线

四川省层面:有多个文件明确要求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要重点支持被征地农户。这意味着分配方案必须向你们倾斜,而不是“一刀切“平均分。

“需要投票”是对的,但投票的内容应该是“如何制定一个合法、合理、向被征地农户倾斜的分配方案”而不是投票决定“是否要剥夺被征地农户的主要补偿权益”。这是关键区别。

4.一个生动的比喻:

村里共有100亩地,其中10亩被国家修路占了,这10亩地是10户人家在耕种。国家给的补偿款,就好比是赔偿这10亩地损失的“专款”。

现在,村干部召集全村100户投票,决定把这笔“专款“全村100户平分这公平吗?显然不公平。因为那90户没有损失士地,他们的土地还在,未来还能产生收益。而那10户,地没了,钱还要被分走,是双重损失。

法律和政策,就是要防止这种以“多数决"名义造成的不公平。

五、目前情况

1、我只是一个在外务工的人员,在村里的人际关系和各方面都不熟悉,但是多少还是知道,我们村干部正在换届中,难道说这个事情要等到猴年马月再解决吗?要等到被征地的村民都去世,再进行讨论?根据村干部的说法,按户按人头分,那是不是要等被征地的家里老人都死了,再拿出来分?

六、我的求助诉求

我希望有关领导能帮助我们村集体将此事解决,方案必须是倾向于被征地户,至于说是给予新的土地,但是这个国家有没有给新土地的政策我不知道,不是很现实,所以土地赔偿金,还是谁被征、谁补偿最好,没有人吃亏,如果将我们的补偿金分给全体人员,那下一次占地是多久?五年?十年?三十年?那到时候其他的村民会不会拿出来分呢?也会留下集体争议的隐患。

我理解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但也坚信法律政策保护个体农户在土地征收中的合法权益。

我们恳请上级部门:

1.督促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纠正村集体不合理的分配方案,

2.指导村集体依法制定补偿费分配方案,确保被征地农户获得应得的土地补偿

3.办助我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

后附相关文件顺序为:土地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州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线性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9号)文件

问政跟踪
  • 1 2026-01-23
    11:38:00
    七分 已问政
  • 2 2026-01-23
    16:30:32
    况场街道 已转交
  • 3 2026-02-09
    10:11:01
    况场街道 已受理
  • 4 2026-02-09
    10:11:29
    况场街道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况场街道
  • 回复时间:2026-02-09 10:11:29

网友您好!

您反映“请求依法发放渝昆高铁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核实。您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征地补偿款已拨付至您社的集体账户,并未在村集体账户;

二是村委会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被征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须由您所在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并经您所在社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人(或者户)同意才能够进行分配,不存在您说的部分村干部提出将补偿款在全村范围内按人口平均分配之说。

三是土地被征收后,确实没有给予重新分配土地,但您所在社是以土地租金按照840元/亩一次性支付到2029年的方式给予过渡保障,租金已经全额发放至被占地户的账户。

四是经查阅游湾村前期召开的会议记录,也未体现土地补偿款是按照全村分配,村级原则上负责协助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留存及资料归档。被占地也属于您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不存在损害你们合法权益。

您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咨询况场街道游湾村村民委员会,联系电话:0830-8959901,联系人: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