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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月映东方小区车位只租不售问题,月租达到310元每月

  • 问政网友:用户89078
  • 问政对象:鱼塘街道
  • 提问时间:2026-01-23 11:53:59

我们小区由于车位到期,业主无法购买刚需车位,电车实行政策下来都有电桩,无法获得车位产权购买,租赁价格又高的离谱,物业无作为推给开发商,开发商垄断车位,请问哪份红头文件给与的权利

问政跟踪
  • 1 2026-01-23
    11:53:59
    用户89078 已问政
  • 2 2026-01-23
    15:35:19
    鱼塘街道 已转交
  • 3 2026-02-09
    11:43:35
    鱼塘街道 已受理
  • 4 2026-02-10
    15:48:15
    鱼塘街道 已回复
  • 5 2026-02-10
    16:50:39
    用户89078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鱼塘街道
  • 回复时间:2026-02-10 15:48:15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反映的“关于月映东方小区车位只租不售问题,月租达到310元每月”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公司开发的月映东方小区(龙马潭区鱼塘街道民兴路二段298号)于2019年6月30日正式启动商品房预售,2022年3月18日开始交房,并按《车位使用权协议》向业主提供免费停车,同时在小区车库各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了车位租赁标准,至2026年1月12日前未接到关于车位租赁的任何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文明确了规划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条款旨在保障业主的使用需求,并未对车位的处置方式作出限定,更未对车位出租或出售做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我公司作为车位的合法产权人,有权依法对车位采取出售、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目前公司决定以租赁方式向业主提供车位,亦可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

二、针对首批业主车位使用权到期后的相关事宜,我公司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业主合理需要,结合市场停车租赁价格对车位租赁方案进行了优化完善,现针对小区业主及承租户施行车位租赁价格七折优惠再叠加一次性缴费赠送(原租赁单价260元/月·车位,七折后租赁单价182元/月·车位;叠加一次性缴费赠送优惠后单价低至:①交半年送一个月后实际租金为:182×6÷7=156元/月·车位;②交一年送3个月后实际租金为:182×12÷15=145.6元/月·车位)。

感谢您的问政,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单位:泸州临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鱼塘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