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泸州宝光药房星光路直营店误导消费,并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期处理程序提出异议
- 问政网友:ausyang
- 问政对象:大山坪街道
- 提问时间:2026-01-25 22:04:41
本人于2025年1月12日中午,在泸州宝光药房星光路直营店,因胃部不适意图购买“补中益气丸”与“保和丸”。在购买过程中,本人因处理工作事务分心,店内销售人员在未主动询问、也未告知柜台内有不同厂家、规格及价格可选的情况下,直接为我配取了价格较高的双瓶套盒包装,并在我不知价格前提下快速扫了我医保支付码。待我发现药品并非惯常购买的普通包装并提出质疑时,才被告知两盒药总价高达150余元。本人当场质问工作人员为何不提前告知价格,工作人员的回复是:下次提前告知!
本人认为该药店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误导性销售行为,遂通过贵平台投诉。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1月14日现场检查后,于1月15日回复本人,结论为“商品已明码标价”,并以“药店称医保系统原因无法退款”为由,建议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人对该处理结果与调查程序完全不予认可 ,理由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不全面,回避核心违法事实。
本人投诉的核心是药店“未履行告知义务” 的侵权行为,而非价格未标明。市场监管局的调查仅核实了“明码标价”这一基础事项,却对销售人员 “未主动告知、未询问选择” 这一导致消费纠纷的关键行为未作任何调查与认定。此举属于 “选择性执法” ,未能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对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义务的监管职责。
二、药店单方理由不成立,市场监管部门未予纠偏。
药店以“医保系统设置导致无法退款”作为拒绝理由。此系其内部技术或流程问题,不能成为其免除因自身过错(未尽告知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退货退款)的合法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将此理由作为“协商未成”的客观情况转述,而未指出其不合理性,变相支持了经营者以内部规定对抗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
三、工作人员错误推诿,混淆法定职责。
在沟通中,贵单位工作人员以店员告知“已刷医保”无法退换为由,要求本人“自行去找医保局申诉”。此指引完全错误。本纠纷核心是消费侵权,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监管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监管医保基金安全,对个人消费纠纷无执法权。工作人员的指引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和推诿行为,导致本人维权过程被误导、问题迟迟无法解决。
四、处理方式简单化,将行政调解责任转嫁消费者。
在未对核心侵权事实进行调查认定的情况下,简单以“建议司法途径”结案,实质是将本应由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经营者涉嫌违法问题,转化为消费者个人的诉讼负担,有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行政调解与监管职责并重的原则。
本次投诉的明确诉求:
1. 履职请求:请求责令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 “涉嫌在销售中未告知商品真实、全面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行为重新调查,并对其工作人员错误推诿、指引失当的问题予以纠正。
2. 民事诉求: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组织调解,责令该药店全额退货退款。
3. 程序请求:请求对本次投诉予以督办,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正式回复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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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22:04:41 ausyang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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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7:16:07 大山坪街道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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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7:34:51 大山坪街道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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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7:35:14 大山坪街道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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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7:36:07 ausyang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大山坪街道
- 回复时间:2026-01-27 17:35:14
网友,你好!
现就你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接到相关问政事项后,1月27日,我街道工作人员再次与泸州宝光药房负责人进行沟通调解。经协调,双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该公司表示将加强员工在销售过程中与客户的沟通能力培训,确保到店的消费者能获得清晰的产品讲解、专业的用药指导和贴心的服务体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街将督促经营主体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辖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感谢您对我街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