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投诉江阳区华阳街道公园里锦庐小区物业公司偷税漏税、不具备合法物业服务资格
- 问政网友:用户af641
- 问政对象: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6-02-03 11:27:49
- 公园里锦庐小区系2018年由四川铁路投资集团建成投入使用,在小区投入使用前期,开发商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招标物业服务单位,而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选择了四川川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为小区非法服务单位,而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需在住建部门备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限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但四川川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在二年期满(2018至今已8年)未依法依规退出,也并未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投标文件及住建部门备案资料,无法证明其与建设单位依法签订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无法证明与公园里锦庐小区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请市住建局判定四川川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不具备合法物业服务资格;
- 根据2024年实施的《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临时管理期间,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进业主委员会选举,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办理移交手续。公园里锦庐小区至今仍无业主委员会,四川川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也千方百计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而华阳街道办事处也未正确履职督促协调建立物业管理委员,请市住建局责令江阳区住建局、华阳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根据2024年实施的《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成立后,扣除的合理成本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自四川川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违法违规进驻小区以来从未按法律法规公示及移交过任何公共收益,涉嫌侵吞业主共有财产;
- 根据2024年实施的《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信用信息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和住户满意度测评,并将检查和测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反映强烈的,应当及时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和满意度测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将检查和测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请市住建局立即公开四川川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信用信息档案、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和满意度测评并协助指导小区建立业委会;
- 根据2024年实施的《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物业服务人及其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约谈制度。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强烈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约谈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而公园里锦庐小区业主多次向华阳街道办事处、江阳区住建局反应四川川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服务极差、涉嫌侵吞业主共有财产等问题,但上述两个单位从未对物业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 根据2024年实施的《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请市住建局对开发商的相关资料进行依法公开,若无相关资料的请依法依规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 根据2024年实施的《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制作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公示牌并持续公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业主查阅、复制相关收支明细、合同等材料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请市住建局对四川川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处罚;
- 四川川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在非法入驻公园里锦庐小区物业服务期间向全体业主收的物业费、车位费等相关收入未开票可能涉嫌偷税漏税。
- 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年)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查验,并依法向全体业主公示;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
(五)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但四川川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自违法进驻公园里锦庐小区以来从未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查验,并依法向全体业主公示、从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从未开展过演练;并且违法违规在小区唯一的消防通道通过不可移动的立柱、桩子来减少消防通道法律规定的宽度,请一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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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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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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