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城西峰景东苑小区顶楼业主修建设施是否属违建?开发商捆绑屋面露台销售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
- 问政网友:用户f8299
- 问政对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6-02-03 11:47:59
咨询问题:江阳区城西峰景东苑小区顶楼业主修建设施是否属违建?开发商捆绑屋面露台销售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
情况描述:该小区开发商将屋面露台捆绑销售给顶楼业主,表面上顶楼业主因此获得了顶楼对应屋面露台的使用权,装修时即在屋面进行自主修建诸如现浇混凝土楼梯、花台、菜园等等设施,无疑会加大房屋结构和地基受力,其他业主也无法使用屋面露台。
咨询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根据该规定露台可以确认为业主专有部分的条件有二:一是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二是建设单位销售时已根据规划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上述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属于专有部分的露台,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实施排他性使用。对于共有露台,属于公共区域,全体业主可以合理使用。但无论是专有露台还是共有露台,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对露台进行改造。违反原规划设计改建结构的行为会导致顶层楼面荷载增加,造成安全隐患。
咨询原因:该屋面露台具备上述建设单位销售时已根据规划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但是否具备“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请相关部门核查核实规划,如有,望回复中展示。如没有,开发商无权处分给个别业主,捆绑销售合同中露台使用和所有权相应无效,在屋面露台建设设施属于违建,同时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取消违建设施,向所有业主开放。
合法诉求:望有关部门切实调查,回复中展示有效的有关该项目涉及该事项的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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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1:47:59 用户f8299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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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09:11:1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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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09:11:5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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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2:19:45 用户f8299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6-02-04 09:11:52
网友您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