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泸州医保系统的原因导致3270元无法报销,这个问题应该谁来解决?
- 问政网友:178****5022
- 问政对象:合江县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6-02-05 16:03:29
2026年1月5日李在兵在重医附一院开药因泸州医保系统原因,导致未能即时结算,后将单据拿回合江县医保局说无法报销,医保称该药不是特定范围,但是我们在外地就医都能结算,现在回来说不能结算,导致我们商业保险也无法报销,且向12345反映了两次了,得到的都是不能报销的回复,我想问因泸州医保系统的原因导致我们3270元无法报销,这个问题应该谁来解决,难道让患者为你们的系统原因买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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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6:03:29 178****5022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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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11:09:16 合江县医保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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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11:11:20 合江县医保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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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6:36:03 178****5022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合江县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6-02-09 11:11:20
市民朋友:
您好!你通过网络问政反映的“亲属医保报销”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你亲属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使用并按乙类药品报销的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在四川省属于单行支付药品。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发〔2025〕8号)文件规定,药品: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适用病种:肝细胞癌,认定标准:1.病理学诊断或影像学诊断符合肝细胞癌;2.按照药品说明书进行综合认定。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说明书的适应症为:本品适用于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治疗的不可切除的肝细胞癌患者。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认定标准和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结合李在兵2025年11月27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诊断:1.肝恶性肿瘤,2.肝移植状态,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4.恶性肿瘤靶向治疗等的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李在兵使用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不符合单行支付药品适用病种的认定标准,发生的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四章 医保用药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我局已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发起异地就医费协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李在兵治疗使用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按乙类药品报销的是否合规。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祝你生活愉快!如需医保帮助请致电08305236498。
合江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