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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润玺上院小区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违规交房的投诉信

  • 问政网友:马儿蕾
  • 问政对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6-02-10 15:26:15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即通知业主收房,此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属于明确的违规交付 。

    由于开发商的违规操作,导致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日期(2026年2月16日)接收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这已构成事实上的逾期交房 。请求相关部门协助业主,向开发商索要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至其实际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止,向本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为此,本人特向贵局提出以下投诉与请求:

   1.请求贵局立即介入调查 ,责令润玺上院开发商停止其违规交房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请求贵局督促开发商尽快完成项目的各项验收工作,早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达到法定的、安全的交付标准。

   3.请求贵局协调开发商 ,立即向本人及全体受影响业主支付自[2026年2月16日]起至其实际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

  此事关乎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与居住安全,恳请贵局高度重视,依法履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人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进一步追索违约金的权利。盼复!

问政跟踪
  • 1 2026-02-10
    15:26:15
    马儿蕾 已问政
  • 2 2026-02-13
    11:28:0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3 2026-02-13
    11:29:0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6-02-13 11:29:08

网友您好:根据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五条“商品房交付条件:第一款第一项约定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核实,该项目不满足竣工验收的条件,未进行竣工验收,故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现房发中心已依法向企业填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开发企业停止上述交付行为。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