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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和别人生过孩子,后来离婚后和别人再生的一个孩子属不属于独生子女?
- 问政网友:限限限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26-02-12 12:45:54
关于女方和别人生过孩子之后,后来离婚后和别人再生的一个孩子属不属于独生子女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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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2:45:54 限限限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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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09:27:02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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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09:30:19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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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26-02-24 09:30:19
用户您好:关于您的“女方和别人生过孩子之后,后来离婚后和别人再生的一个孩子属不属于独生子女”的问题有以下几条核心认定标准:
- 国家法定定义: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该子女前死亡。
- 再婚家庭特殊规则:再婚夫妻的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不单独拆分婚前婚后生育情况。
- 四川地方补充: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婚前生育情况分别判定;但再婚后共同生育子女的,需计入双方累计子女数。
所以得出以下结论:
- 独生子女认定与抚养权无关:无论女方与前夫所生子女由谁抚养,均计入女方累计子女数,不影响资格判定;
- 政策时间节点:2016 年 1 月 1 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新增独生子女家庭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此前已办理的仍可享受相关待遇;
- 特殊情况申请:若存在子女死亡、失踪、合法收养解除等情形,可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失踪证明等材料,向户籍地卫健部门申请特殊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