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婚假产假政策实施相关问题的咨询
- 问政网友:酒城用户251123_BMWX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26-02-24 15:57:30
产假婚假新规施行以来,某些民营医院单位拒不执行新规,仍然以自己单位的规定为准,单位规定比省上发的文件规定还要大吗?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那规定有何意义?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请相关部门用文字内容回复我的困难疑问。不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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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15:57:30 酒城用户251123_BMWX 已问政 -
2
2026-02-28
17:21:5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26-02-28
17:22:4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26-02-28 17:22:42
251123_BMWX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咨询“关于最新婚假产假政策实施相关问题”收悉,我单位已于2月27日进行了认真核实,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日。为严格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婚假天数,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川卫发〔2025〕14号),进一步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享有规定的婚假天数。所以产假婚假的规定是明确的。
2.单位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执行。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劳动仲裁机构予以处理。(市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0830--3195529)。
由于您在问政咨询时明确要求不接听电话,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无法与您进行沟通,若您还需进一步了解婚假的规定,请致电0830-319588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杨明泽
联系电话:0830--3195889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