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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最新婚假产假政策实施相关问题的咨询

  • 问政网友:酒城用户251123_BMWX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26-02-24 15:57:30

产假婚假新规施行以来,某些民营医院单位拒不执行新规,仍然以自己单位的规定为准,单位规定比省上发的文件规定还要大吗?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那规定有何意义?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请相关部门用文字内容回复我的困难疑问。不接电话。

问政跟踪
  • 1 2026-02-24
    15:57:30
    酒城用户251123_BMWX 已问政
  • 2 2026-02-28
    17:21:5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26-02-28
    17:22:4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26-02-28 17:22:42

251123_BMWX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咨询“关于最新婚假产假政策实施相关问题”收悉,我单位已于2月27日进行了认真核实,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日。为严格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婚假天数,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川卫发〔2025〕14号),进一步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享有规定的婚假天数。所以产假婚假的规定是明确的。

2.单位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执行。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劳动仲裁机构予以处理。(市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0830--3195529)。

由于您在问政咨询时明确要求不接听电话,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无法与您进行沟通,若您还需进一步了解婚假的规定,请致电0830-319588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杨明泽

联系电话:0830--3195889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