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补加权利人信息
- 问政网友:任选英
- 问政对象:纳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提问时间:2026-03-04 10:19:41
尊敬的领导:
近期得到老家父母信息,在村办公室领取到的农村不动产权证书上,仅登记了户口本上的人员信息,而我父母的信息由于国家征用土地后农村居民户口转为了城镇户口未作登记。
我父母原籍在农村,且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房产为我父母早期修建,因前些年国家征用土地后,我父母的户口就转为了城镇户口,现在农村的户口本上只有我姐姐的信息;按照202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规定,“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依法保障了这类“户籍曾经在”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义务,希望在已经领取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能补加我父母 “户籍曾经在”但农村户口本上没有信息的人员在农村房地不动产信息中的权利人信息,现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中还是按照旧有农村户籍信息登记的方式进行,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他权利人的合理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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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10:19:41 任选英 已问政 -
2
2026-03-06
15:06:18 纳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已受理 -
3
2026-03-09
15:22:58 纳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回复时间:2026-03-09 15:22:58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相关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权利人可持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区行政审批局底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相关情况已与您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并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有疑问,可咨询泸州市纳溪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站,电话0830-4281218。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
2026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