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发票有奖未成年人的奖不予发放
- 问政网友:合适的
- 问政对象:市商务会展局
- 提问时间:2026-03-07 16:52:53
【泸州发票有奖活动兑奖诉求】
本人系未成年人,于2月23日、24日、25日参与泸州市发票有奖活动,均中奖,目前奖金状态为“待发放”,咨询后被告知因未成年无法兑付。本人参与及上传发票阶段,活动未告知、未标注未成年人禁止参与,而是标注参与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该限制为后续才增设,本人有真实消费发票为证。现正式提出两点诉求:一是请补发本人2月23-25日的中奖奖金;二是建议活动方在参与条款中以醒目标识明确标注“未成年人不予参加”,避免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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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7
16:52:53 合适的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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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10:56:10 市商务会展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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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1
11:20:29 市商务会展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商务会展局
- 回复时间:2026-03-11 11:20:29
尊敬的网民朋友“合适的”:
您好!您通过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关于泸州市发票有奖未成年人奖金不予发放”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系统查询,您参与活动所绑定的实名认证信息显示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兑付彩票奖金。我市开展的有奖发票活动,在法律属性上参照彩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范相关风险,活动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规定,不予兑付奖金,请您理解。
二、关于您提出的在活动页面以醒目方式标注“未成年人不予参加”的建议,我们已收悉。《未成年人保护法》《彩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将“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作为强制性规定,其效力不以活动页面标注为前提。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优化系统设置,并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的精准性和规范性。
如您有真实消费需求并希望参与活动,建议以监护人的名义开具消费发票,并使用与发票姓名一致的实名账户在“酒城e通”平台上传参与。
感谢您对泸州市有奖发票活动的关注与支持!
承办人:谭老师,联系电话:0830-2593288、0830-2276058
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
2026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