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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公共设施维护不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 问政网友:如昔难得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提问时间:2026-03-11 13:18:04

2025年1月31日,我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骑自行车过程中,由于路面井盖凹陷导致我摔倒并造成脸部裂伤;同年2月,我到摔伤处取证发现导致我摔倒的井盖凹陷深度达5厘米,远超国标要求的5mm深度达十倍,同时我通过12345市长热线确认该井盖维保责任单位为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综合行政执法局);同年5月,我到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并确认伤残十级。

同年12月,我委托律师起诉综合行政执法局并依法索要相关赔偿。

2026年2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组织我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调解。后者称,由于其将该井盖的维保义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下称外包公司),因此其申请将外包公司追加为被告;外包公司在被追加为被告之后拒绝认可我的伤残鉴定结果,并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

我认为,这起事件事实清楚(我摔倒的地方有公安监控,导致我摔倒的井盖凹陷深度有实地测量视频佐证),且伤残鉴定结果具备法律效力(有录音证明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鉴定机构为本地最权威的鉴定机构,有通话录音为证);而外包公司对井盖的维保义务为间接义务,井盖凹陷远超国标实为其于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履约问题,直接义务以及责任应归属于综合行政执法局。

因此我主张:

第一、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内部供应商履约问题、维权成本及过程转嫁到了作为受害者的身上,混淆法院判决,其存在逃避主体责任的问题;

第二、在明确知晓伤残鉴定结果会被用于司法途径追偿的情况下,综合行政执法局明确指定了鉴定机构,却又在诉讼阶段强行将外包公司追加为被告,而外包公司并不认同司法鉴定结果,这说明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外包公司并未进行任何沟通及交流,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次人伤事件中存在消极处理的问题;

第三、结合第二点问题,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诉讼阶段并未向外包公司说明上述情况,导致法庭上被告出尔反尔不认可伤残鉴定结果,这是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政府工作部门的社会公信力的亵渎,同时我保留追诉综合行政执法局放任外包商不认可鉴定报告、要求重新鉴定并从中做小动作的权利;

第四、通过追加被告以及要求重新鉴定,综合行政执法局无端地增加了我的维权流程和成本。

综上所述,为保证司法公正、客观,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以及维护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信力,恳请相关监管部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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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6-03-11
    13:18:04
    如昔难得 已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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