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规定,第4.1条要求如何解释
- 问政网友:蒋胜
- 问政对象:江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 提问时间:2026-03-16 13:10:53
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25)规定第4.1条要求,灭火器用户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在定期检查中如发现干粉灭火器出厂年限已达6,但未达到维修和报废规定,是否需要进行检测。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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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3:10:53 蒋胜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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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6:22:49 江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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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6:23:09 江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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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 回复时间:2026-03-16 16:23:09
对出厂年限已经达6年的灭火器,需对瓶内的灭火剂进行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