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 问政网友:用户60133
- 问政对象:云龙镇
- 提问时间:2026-03-19 08:13:51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是2001年因考上大学把户口从云龙镇高家嘴八队(原吉林三社)迁入到学校所在地,2004年毕业后把户口迁到了云龙镇我叔叔户头上,后因为农村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只登记了户口在农村的村民,在上大学以前有交过公粮、有田土和宅基地、有出支修路建桥、一直都和高家嘴八队有义务来往,大学毕业后没有在国家机企事业单位工作,在一家民办企业工作,现在企业效率不好,随时都有失业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我申请加入泸县云龙镇高家嘴八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做出供献。
成都资阳市农业农村局在4月份会组织新一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请问泸县农业农村局的领导干部什么时候会重启新一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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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08:13:51 用户60133 已问政 -
2
2026-03-23
09:01:28 云龙镇 已受理 -
3
2026-03-25
16:15:23 云龙镇 已回复
- 回复单位:云龙镇
- 回复时间:2026-03-25 16:15:2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26年3月19日反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云龙镇农业农村办调查核实,您于2001年9月3日因读书户口迁至自贡,2009年6月18日将户籍迁回云龙镇云河路117号(在社区)。2018年产权制度改革时因户籍已迁出,按《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成员资格的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所以您在2018年产权制度改革时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条件。
根据202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您因在私企上班,并不以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所以暂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如后续政策有变动,我们会将相关政策告知您。
经泸县农业农村局核实,泸县农业农村局在2026年2月3日印发了《中共泸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县委农领办〔2026〕4号)。在《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工作方案》中“四、其他工作安排(一)修改组织名称和章程(4月1日至4月15日)”对修改章程时间作了规定,而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更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规定。在上述方案的“附件2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模板)中明确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变更后的成员名册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如您还有相关问题,可在工作日直接拨打云龙镇农业农村办电话询问,电话为0830-8996151。
感谢您的留言!
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