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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2025年11月26日出台的育儿假规定适用问题

  • 问政网友:用户8b607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26-03-23 12:42:06

关于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川卫发〔2025〕14号文件第四条“关于育儿假规定适用问题”,因该文件出台后,单位或公司在执行该规定时,将已经于该文件出台之前休完的原本按公司规定以自然年度计算为第一年的育儿假,扣除在按该规定以周岁年时间计算的第二周年的育儿假,以致于第二周年的育儿假远不足十天,以及整个三周岁之前总的育儿假将少休十来天。对处于该规定变化前未休完30天的工作人员来说很不公平,因为该规定出台前公司单位均按自然年计算三十天育儿假,现有新规定后,追溯到以前已经休完的假进行了调整,导致实际无法享受三十天育儿假,对在此规定前满足休育儿假的人员十分不公平,也违背了国家制定育儿假促进生育率增加陪伴孩子时间初衷。请问公司和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是否应该追溯到该规定出台前已经休完的假期来按周年计算,扣除第二周岁的和第三周岁的未休息假期?以及总计三十天的育儿假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如连休遇周末或节假日是否扣除育儿假天数?

问政跟踪
  • 1 2026-03-23
    12:42:06
    用户8b607 已问政
  • 2 2026-03-27
    17:20:25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3 2026-03-27
    17:20:51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26-03-27 17:20:51

同志,您好!

您的提问我委高度重视,收件后立即责成相关科室核实情况、限时办理。我委承办科室同志查阅核实了相关规定,现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如下:

  根据《指导意见》四、关于育儿假规定适用问题:(一)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可分别休十天育儿假。(二)每周岁内的育儿假不能结转到下一周岁休。(三)有两个及以上三周岁以下子女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以子女数量叠加计算育儿假假期。

   2025年11月28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正式施行。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对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如您还有疑问或未尽事宜,可拨打科室电话:0830-3115405,详细咨询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