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对小微企业认定的问题
- 问政网友:用户dd867
- 问政对象:市统计局
- 提问时间:2026-03-27 11:24:35
如在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因采购项目的评分细则中价格评审对小微企业有10%-20%的价格扣除,有较大的价格加分。如物业小微企业评定按工信部、统计局现行标准为:
• 大型:从业人员≥1000人 且 营业收入≥5000万元
• 中型:从业人员≥300人 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
• 小型:从业人员≥100人 且 营业收入≥500万元
• 微型:从业人员<100人 或 营业收入<500万元
目前泸州社会部分实际为中大型的企业为此投机倒把,把企业本身招聘自用的员工全部采用外包或其他形式来降低自身员工自有量,为此给规模实际为小微的企业造成很大的伤害,给中大型企业也带去了不公平竞争,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上存在恶性竞争,同时为了达成中小微企业评定,也给基层劳动者带来了莫大的伤害,请问本市物业管理的小微企业是怎么认定的,如物业服务企业,本身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而小微企业员工数量为100人以下,泸州真正的小微企业有待真实核查?这中间包含我们部分国有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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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1:24:35 用户dd867 已问政 -
2
2026-03-31
16:38:53 市统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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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09:40:26 市统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统计局
- 回复时间:2026-04-02 09:40:26
市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的“关于政府对小微企业认定的问题”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2026年3月31日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问:物业管理的小微企业是怎么认定的?
答: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未达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未达1000万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营业收入,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期末从业人员数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劳务外包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实际用工单位不进行统计。
问:泸州真正的小微企业有待真实核查?这中间包含我们部分国有平台企业?
答:结合来文谈到的“政府采购、劳务外包”等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表明,只要劳务外包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受法律保护,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扣除或加分需满足实质性条件,且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综上,若企业在实际规模上已达到中型企业标准,仅通过劳务外包调整报表数据,则可能在审计或合同履行阶段被认定为虚假承诺,导致中标无效、列入不良记录等后果。建议您向作出招标的政府采购单位了解其他投标单位的具体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830-3110667, 联系人:甘女士。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统计局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