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跨省转移参保后,生育津贴领取资格咨询
- 问政网友:用户ad728
- 问政对象:江阳区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6-03-27 16:17:48
您好,我想咨询生育津贴的领取资格问题。我的情况如下:
1. 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在重庆领取失业金,期间由重庆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连续缴费3个月)。
2. 2026年3月至今:在泸州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已正常缴费;并将重庆社保转入泸州。
3. 2026年3月:查出怀孕,预产期预计在2026年12月。
请问:
1. 重庆和泸州的生育保险缴费记录,能否合并计算“四川省内连续参保12个月”的要求?
2. 如果不能合并,我到预产期时在泸州缴费约9-10个月,是否满12个月不足,就无法领取生育津贴?
3. 如果确实无法领取津贴,生育医疗费(产检、分娩)的报销标准和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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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6:17:48 用户ad728 已问政 -
2
2026-03-31
09:09:38 江阳区医保局 已转交 -
3
2026-04-01
10:31:57 江阳区医保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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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08:39:15 江阳区医保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6-04-02 08:39:15
女士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的“灵活就业人员跨省转移参保后,生育津贴领取资格咨询”问题已收悉,我单位于2026年4月1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规定:“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生育医疗费待遇支付条件与我市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生育津贴支付条件为“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在四川省内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含)以上,且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局待遇审核管股工作人员于4月1日拨打您电话解释办件情况,您表示已知晓。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待遇审核管股
联系电话:0830-3122092
泸州市江阳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