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生育津贴申领
- 问政网友:用户a3605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6-03-31 16:16:02
尊敬的医保局领导:
您好!本人为泸州市龙马潭区参保人员,目前正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预计领取至2027年4月),属于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规定的“两类人员”中的“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现就本人能否享受生育津贴一事咨询,恳请给予明确答复。
本人具体情况如下:
1. 参保情况:本人于2025年11月办理停保,2025年12月断缴一个月。2026年1月起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个人无需缴费。2026年1月至2027年4月期间本人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2. 生育情况:本人预计于2026年10月生产,分娩时已连续参保10个月(2026年1月至10月),未满12个月。
3. 电话咨询答复:本人曾致电龙马潭区医保局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因2025年12月断缴一个月,无法申领生育津贴”。
政策依据: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规定:“本通知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泸州市医保局也明确:新政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本人核心诉求:
1. 本人属于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规定的“两类人员”中的“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从2026年1月起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2026年10月分娩时处于连续参保状态。请问2025年12月的断缴是否影响本人适用“过渡期”政策?
2. 若本人符合“过渡期”政策,是否可以在2027年1月(即缴满12个月后)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3. 若本人不符合申领条件,恳请告知具体原因及政策依据。
本人已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盼复。感谢您的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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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6:16:02 用户a3605 已问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