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生育津贴申领
- 问政网友:用户a3605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6-03-31 16:16:02
尊敬的医保局领导:
您好!本人为泸州市龙马潭区参保人员,目前正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预计领取至2027年4月),属于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规定的“两类人员”中的“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现就本人能否享受生育津贴一事咨询,恳请给予明确答复。
本人具体情况如下:
1. 参保情况:本人于2025年11月办理停保,2025年12月断缴一个月。2026年1月起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个人无需缴费。2026年1月至2027年4月期间本人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2. 生育情况:本人预计于2026年10月生产,分娩时已连续参保10个月(2026年1月至10月),未满12个月。
3. 电话咨询答复:本人曾致电龙马潭区医保局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因2025年12月断缴一个月,无法申领生育津贴”。
政策依据: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规定:“本通知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泸州市医保局也明确:新政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本人核心诉求:
1. 本人属于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规定的“两类人员”中的“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从2026年1月起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2026年10月分娩时处于连续参保状态。请问2025年12月的断缴是否影响本人适用“过渡期”政策?
2. 若本人符合“过渡期”政策,是否可以在2027年1月(即缴满12个月后)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3. 若本人不符合申领条件,恳请告知具体原因及政策依据。
本人已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盼复。感谢您的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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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6:16:02 用户a3605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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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14:52:15 龙马潭区医保局 已受理 -
3
2026-04-03
14:52:49 龙马潭区医保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6-04-03 14:52:49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关于“生育津贴申领”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2026年4月2日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规定:
一、生育医疗费:与各地区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二、支付条件。“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
三、生育津贴政策衔接:本通知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本通知处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您预产期在2026年10月,已超过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所述施行12个月内生育的条件的过度期;故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在分娩时需连续缴满12个月才能享受生育津贴。您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住院时生育医疗费可直接联网结算。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龙马潭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