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人员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的咨询
- 问政网友:kL99
- 问政对象:泸县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6-04-07 13:19:46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务派遣人员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本人在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了基本工资,复工后经申请已由医保局发放了生育津贴。根据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津贴核定单显示,生育津贴是按照98天核定发放,目前单位告知我需要退回产假及生育假期间(98天产假+90天生育假+30天母乳假)所发放的所有工资。按照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生育计划条例》二十四条“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文件精神,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保障。请问单位要求退回产假及生育假期间所发工资的这个要求合理吗?生育津贴保障的是98天产假的工资,按理应该只需退回98天的工资吧。
给您添麻烦了,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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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6-04-07
13:19:46 kL99 已问政 -
2
2026-04-09
15:25:30 泸县医保局 已受理 -
3
2026-04-09
15:27:31 泸县医保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6-04-09 15:27:31
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和您进行了沟通交流,现回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22〕44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给予男方护理假的相关待遇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延长的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经核实,您已领取98天生育津贴,工资应退回单位,延长的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拨打泸县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830-8189477。
泸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