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工行补缴家人在工行工作期间的所有社保合理吗?应该走什么样的流程?
- 问政网友:寒墉鹤影
- 问政对象:纳溪区人社局
- 提问时间:2026-04-13 15:47:24
家人1991年1月,入职中国工商银行泸州市纳溪区分行,从事储蓄工作,2001年11月因工行机构改精简人员被解聘。在1991年至2001年工作期间,银行未依法为家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前几年,根据川人社办发〔2015〕158文件精神,家人与当年下岗的同事找到银行与人社局,通过多年的争取,促使银行为我们补缴了1996年1月—2001年12月的养老保险。但1991年1月—1995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银行以文件上未要求至今未予缴纳。
国有银行属于中央企业,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国家、四川省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社保问题的相关政策,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全部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不能只补缴部分年限。
2026年国务院国资委第46号令明确要求,中央企业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历史欠缴社保等侵害职工利益问题,必须整改纠正、不设期限、终身追责。
泸州市纳溪区工行欠缴社保是违法行为,人社局有权力与义务追缴。我们要求,工行补缴家人在工行工作期间的所有社保合理吗?我们应该走什么样的流程要求工行补缴社保?人社局应该给你我们提供什么样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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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15:47:24 寒墉鹤影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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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16:29:52 纳溪区人社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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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0:56:20 纳溪区人社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人社局
- 回复时间:2026-04-21 10:56:20
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您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经核实,根据《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及《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相关规定,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等依据,补缴1996年以前应缴未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还需提供补缴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补缴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提供的原始档案应含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的手续。目前,就您家属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档案资料可先提供给纳溪区社保局业务经办人员初审。相关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沟通,您已知晓相关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咨询电话0830-42955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