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补工费”变“以克换克”——一口价金饰调换纠纷谁来管?
- 问政网友:用户a5101
- 问政对象:北城街道
- 提问时间:2026-04-14 22:36:16
本人于2026年3月20日在泸州爱心金行购买一口价金饰,店员称换克重首饰只需补工费,并让我在购物单上签字。3月23日我去调换时,店员却改口称要“以克换克”,与之前说法完全不同。调取监控后,我向江阳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说明视频中从未出现“以克换克”四字。然而金店向监管局提交的情况说明却直接写明“已告知顾客‘以克换克’规则”。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知晓上述矛盾的情况下,未认真核查视频内容,仅以“音乐声过大,听不清”为由,依据能听清的片段就认定店员已说明规则,直接中止调解。监管方对是否真正提及“以克换克”这一关键事实未做实质核查,也未调查双方说法的矛盾之处,草率终止维权程序。
该店长期利用“顾客已签字即视为知晓”的格式条款方式规避责任。希望国家和政府关注底层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纠正部分行政部门“和稀泥”“敷衍了事”的态度,为广大消费者主持公道。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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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2:36:16 用户a5101 已问政 -
2
2026-04-20
09:18:10 北城街道 已受理 -
3
2026-04-20
09:20:09 北城街道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北城街道
- 回复时间:2026-04-20 09:20:09
网友您好:您通过问政反映的问题,我单位了解您曾对同一事实纠纷提起投诉,工作人已于4月17日告知投诉人鉴于我单位已受理并终止调解之前的投诉,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单位依法决定对你的这次重复投诉不再重复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如有举报相关诉求可联系我单位进一步提供针对性线索和证据材料。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