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计发及延长生育假工资发放问题的咨询
- 问政网友:姚女士1
- 问政对象:纳溪区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6-04-15 15:15:57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题一: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是否与工资发放天数一致。比如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为113天,那么是否应该按113天的工资和生育津贴进行对比,来选择生育津贴还是工资。 问题二:按照新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90天。那么如果工资计发天数与生育津贴补贴天数一致,那么延长的90天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正常支付工资。 有没有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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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6-04-15
15:15:57 姚女士1 已问政 -
2
2026-04-17
10:12:55 纳溪区医保局 已转交 -
3
2026-04-17
14:16:15 纳溪区医保局 已受理 -
4
2026-04-20
16:42:28 纳溪区医保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6-04-20 16:42:28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实,根据《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22〕44号)文件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即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延长生育假工资计发情况请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相关情况已与您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并理解。
感谢您对我区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医保报销待遇其他疑问,请咨询纳溪区医保局,联系电话:0830-4215066。
泸州市纳溪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