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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什么会被取消?重新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问政网友:酒城用户240319_LEXV
  • 问政对象:护国镇
  • 提问时间:2026-04-20 15:55:20

本人自幼本村长大,1993年至2003年部队服役为国站岗放哨,2004年初回本村,2009年因进城务工把户口迁至江阳区,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什么会被取消???重新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时需要准备哪些个人材料???

问政跟踪
  • 1 2026-04-20
    15:55:20
    酒城用户240319_LEXV 已问政
  • 2 2026-04-21
    15:11:58
    护国镇 已受理
  • 3 2026-04-23
    16:02:41
    护国镇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护国镇
  • 回复时间:2026-04-23 16:02:41

护国镇人民政府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查,一、关于您咨询成员资格被取消问题的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6号)精神,四川省从2017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以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为主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归属、科学确认成员身份等重点工作。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川农业〔2015〕21号),成员资格的取得有以下三种类型: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2.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纳溪区于2018年9月27日印发了《纳溪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明确全区成员身份确认截止时间统一为2017年12月31日24时。结合您的个人情况,您提出的“成员资格被取消”问题不成立,实际原因是在全区统一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期间,您未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成员资格书面申请。

二、关于重新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结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您重新申请成员资格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户籍在或者曾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要求。

三、关于申请成员资格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需向您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恢复成员身份的理由和依据。其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申请后,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讨论成员资格的确认。在成员大会上,您就自身情况进行陈述,并接受其他成员的询问。最后,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我镇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沟通,您表示已知晓相关情况。

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请再咨询护国镇农业办:0830-4121071。